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明确实验教学要求,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在课前发给学生。
2.实验学时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执行。
3.上实验课前,实验室必须按实验教学要求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全部实验设备及所需材料、检查设备完好率、排除事故隐患等),保障实验课正常运行及人身、设备安全。
4.指导教师认真备课,凡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认真试讲、试做,通过后方可指导实验。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读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
5.学生在上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和实验步骤。
6.实验课开始时,指导教师要检查出席情况,填写实验课登记表,缺课的学生必须申请补做。同时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凡未预习者或预习不充分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待预习充分后申请补做。
7.指导教师在学生开始做实验前讲解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有关注意事项,讲解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部分实验项目需承担课堂教学内容的除外)。实验过程中,学生应独立完成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指导,不得包办代替。
8.学生开始做实验时,按实验步骤有序进行,同时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造成设备损坏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9.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实验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10分钟者取消本次实验资格。补做实验的实验成绩按合格处理。学生补做实验必须在同一循环实验未完成情况下补做。迟到或旷课三次,本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10.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或重做或重写实验报告。
11.实验指导教师按“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不合格的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12.要在每一轮实验结束时,及时进行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实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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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