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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2014-06-12 13:32  

 

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 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的辅助教育形式,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慎重、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在确定学生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充分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做到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学生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期间无其它违纪表现者,可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期;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造成后果者;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四)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在网络中有类似情节者;

(五)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七)利用各种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者;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或警告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盗窃、诈骗、抢劫、勒索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 200 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 200 及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冒领邮寄的钱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作案为首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一)购买赃物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价值100元及以上,不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购买赃物价值300元及以上,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购买赃物价值5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者:

(一)损坏公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设施者,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帐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险、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违章私拉、改造电线或使用违章器具及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望风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肇事、策划或者参与打架、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

(4)策划或引入非本校学生打架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6)再次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后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犯有(一)至(五)条款之一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勒索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犯本条两款以上者,分别裁处,在最高处分上加重一级处理。

(九)打架当事人,不按管理部门裁定(数目,时间)交纳赔偿费或者罚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观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者,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涂写污秽语言、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妨碍调查取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及各种集体活动、公共场所秩序者:

(一)初犯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犯或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考试成绩、奖惩、毕业分配等方面,对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辱骂或威胁、殴打及其它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执行公务的教师、管理人员,按相关条款加重以及处分;

(五)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冒充他人签字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或冒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吸毒、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品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非法经商、非法倒卖者:

(一)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经工商管理部门或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勤工助学、科技开发活动除外)者,视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连续旷课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连续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 36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 36~50 学时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 5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前或结束信号后答题;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予以警告处分;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使用储存、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者;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伪造学历、文凭、成绩单、荣誉证书等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缺乏个人信用,恶意拖欠学校学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已因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在外租赁房屋或在校外住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组织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者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屡次违反校纪校规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可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即停发奖学金;

(二)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参加奖、助学金的评选,不得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奖项的评选。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院系讨论决定和行文,报学生处备案;属跨院系学生违纪,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处行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留校察看期的解除),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行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或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凡属考试作弊的,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处理,学校行文。涉及政治言行违纪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外,还必须报请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认错态度差、无悔改表现且再次出现违纪行为者,则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持慎重态度,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并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其书面申诉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结论。违纪学生如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具体程序可参看《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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