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依据国办发[2004]51号、国办发[2004]68号、教财[2004]14号、晋教助学[2004]2号及晋政办发[2004]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生活俭朴,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学杂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6、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和永久居留身份证。 7、各院系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非本校学籍者;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4)、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5)、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后,向所在学院或直属系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同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材料,且出具乡级及乡级以上政府开出的特困证明。 2、各学院或直属系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报送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3、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对学院或直属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汇总后形成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材料及《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 4、学校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由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及各学院或直属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相关手续。 5、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知书》通知我校后,由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经各学院或直属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三、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的职责 (一) 借款人的职责: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后或变动工作单位时,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地点。 (二) 介绍人为我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经办银行,并代表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银校协议; 2、向贷款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 3、根据贷款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 4、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贷款申请、借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5、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6、办理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7、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 见证人由各学院或直属系指定,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等。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 3、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违纪、降级、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违法违纪等情况,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5、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材料; 6、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义务。 四、贷款利率和贴息办法 1、只提供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助学贷款的限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财政贴息办法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2)、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规模提出贴息经费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度、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五、借款的偿还 1、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2、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利息支付方式、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继续按在校学生享受贴息。 4、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5、借款学生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6、对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未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计划手续且恶意逃避还贷者,由银行向学校提供名单,由学校与学生家庭联系还贷事宜。如在一定期限内无结果者,将违约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国家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网上公布。同时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7、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清偿本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和死亡者;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吸烟、酗酒、大吃大喝及生活不节俭者; (8)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9)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者(除不提供贷款外,还须收回以前所发贷款)。 六、有关注意事项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一次受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校与银行每年集中办理审批一次。 2、教务处对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及开除、死亡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及借款人所在学院或直属系。 3、财务处应提供学生在读期间所在专业的学杂费用标准。 4、如果借款人中途提出终止合同,需向所在学院或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向经办银行偿还清已划拨的本金及利息,并及时通知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自行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