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心资助贫困学生,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重视教育、关心人才、推进科教兴国的具体表现,为了保障我校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缀学,保障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身心健康成长,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目的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或发生天灾人祸,给学习、生活上带来较大困难且德、智、体综合表现较好者。资助目的是在经济上保障贫困生能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帮助贫困生树立 “ 自信、自立、自强 ” 的精神,为今后立足社会、服务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资助步骤 (一)贫困生的界定 根据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表现,将贫困生界定为甲、乙二个等级。甲等贫困生为特困生。 1 、甲等贫困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 2 )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 3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 4 )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 “ 三无 ” (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甲等贫困生优先安排勤工俭学,享受社会力量及学校资助、临时困难补助及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 、乙等贫困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2 )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 3 )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 ( 4 )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 ( 5 )家庭生活维持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乙等贫困生安排勤工俭学及享受社会力量和学校资助,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贫困生评定及建档 1 、贫困生的评定及建档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各院系按照贫困生条件分别评定甲、乙二个等级,建立贫困生档案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 、贫困生建档程序为:贫困学生本人出具乡(镇)以上政府困难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召集班委会讨论并征求全班意见,填写《太原科技大学贫困学生登记表》,报院(系)公示、审核,建立本院系贫困生档案并报送校学生处审核备案。贫困生比例采取动态管理,每学年视学生实际情况调整一次,时间为 10 月中旬。 (三)贫困学生资助方式 1 、建立贫困生校、院(系)两级档案管理制度,确切掌握贫困生情况,区别不同困难情况给予资助。 2 、建立 “ 绿色通道 ” 制度 , 在引导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同时,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 “ 奖、贷、助、补 ” 等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3 、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础上,单独设立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使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得到更大资助,具体评选条件和奖学金额度见《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制度暂行规定》。 4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贫困生资助的主要措施之一,每年贷款人数比例 20 %,每生每年贷款最高额 6000 元,毕业后 6 年内偿还。 5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甲乙两等:甲等贫困生生活费补贴,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在校生人数 5 %的比例进行评选,每生每月 150 元,按 10 个月进行发放,直接用于特困学生的生活补贴;乙等贫困生生活费补贴,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在校生 15 %的比例进行评选,每生每月 60 元,按 10 个月进行发放,直接用于贫困学生的生活补贴。 6 、勤工助学。学校每年按在校生一定的比例为贫困生提供各类勤工助学岗位。 7 、临时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较困难或临时性、突发性灾害而发生意外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标准,给予临时性补助。补助标准为 200 - 500 元。 三、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和处罚 学校资助贫困生遵循 “ 弘扬正气、促进学风、扶贫与励志相结合 ” 的原则,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报效祖国,为了保证公正性、严肃性,学校设立举报箱,并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 、贫困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违纪处分,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或生活铺张浪费,视情况降低一个困难等级,直至取消贫困生资助资格。 2 、贫困生若被取消资助资格后,当年不享受除国家助学贷款以外的一切资助,以后有明显进步的,经严格审核,可以恢复其资格。 3 、学生在申报特困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予以追回。 4 、贫困生资助款要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得截留和挪用,审计处、财务处、学生处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旧规定停止执行。 6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2006 年3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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